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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一审宣判,一审胜诉获赔6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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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0 12:38: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一审宣判,一审胜诉获赔69.6万元,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刘鑫现已改名刘某曦。
  2016年11月3日,江秋莲的独生女儿江歌在日本东京被刘某曦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刘某曦是江歌在日本留学时的同乡,好友。案发前两个多月,刘某曦因陈世峰不同意与其分手产生争执而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她与自己同住。
  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对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险,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发经过,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法院对江秋莲主张的有证据支持的各项经济损失1240279元,酌情支持496000元。对于江秋莲主张的其他经济损失,不予支持。江歌在救助刘某曦的过程中遇害,江秋莲失去爱女,因此遭受了巨大伤痛,后续又为赴国外处理后事而奔波劳碌,而刘某曦在事发后发表刺激性言论,进一步伤害了江秋莲的情感,依法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根据行为情节,损害程度,社会影响,酌情判令刘某曦赔偿江秋莲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扶危济困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诚信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司法裁判应当守护社会道德底线,弘扬美德义行,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
  基于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在社会交往中,引入侵害危险,维持危险状态的人,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形成救助关系的情况下,施救者对被救助者具有合理的信赖,被救助者对于施救者负有更高的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的注意义务。
  刘某曦作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在事发之后,非但没有心怀感恩并对逝者亲属给予体恤和安慰,反而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其行为有违常理人情,应予谴责,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当事人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城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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